從第14屆靜宜大學荔枝文化節來看程序正義─寫在道歉信之後

文│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行政中心學權部長 陳韋誠 

學生自治,就是一種預演式的政治,生活即是政治,關心生活周遭的議題,是做為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而在校園中,如果擺在眼前的正是一件不公不義的事情,你會選擇視而不見,還是勇於發聲呢?

  第十四屆荔枝文化節第一個子活動落幕,但黑幕卻還沒揭開,為什麼我會在公開道歉信中義正嚴詞地說這一屆的荔枝文化節有黑箱疑雲呢?先來談談這一屆荔枝文化節的籌備吧!上學期筆者與本校學生自治會文化部長在一次的談話中得知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的劉玲娟組員想找他辦荔枝節,但說詞卻是:「你才大二,可能不懂這裡的運作,沒關係,我來當總召,到時你去議會報告經費申請」,當下真覺得不可思議,我立即向學生行政中心總幹事蔡巧婷報告此事,結果總幹事與劉組員的對話多次破局,甚至該組員居然還說出「沒有妳蓋章,我也能想辦法核銷」、「荔枝文化節就算學生會不辦,我也可以自己辦」,這種乖張的態度實在讓人心灰意冷;再者,談判過程中,也有傳言說該組員對著本校學生行政中心某部的副部長說:「文化部那兩個人壞事,我會培養議會秘書進去議會講荔枝的議案」,因此,學生行政中心對於本屆荔枝節的態度是極度消極的,不過我們還是提交了一份荔枝文化節的企劃案到議會審議,結果出爐,企劃案經費全數被刪減,而有趣的是,居然多了一份由國企系學會為名義的荔枝文化節企劃案,通過了近21萬的補助款,此時,我們來談談程序正義的問題,根據《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法》第二十六條:「凡對社團、系學會之補助應按照社團經費補助法,由行政中心擬定後,提交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1],又據《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社團暨系學會補助辦法》第二章補助經費之申請第九條:「每學期學生自治會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公告後,依規定送交下列文件至行政中心辦理經費補助申請[2],國企系學會的申請案,沒有經過學生行政中心彙整之紀錄,為何可以直接進到學生議會審理?在312日的學生自治會期初會務大會上筆者便提出質疑,但程雅琳財務委員長在說明時,提出在申請議案前陳冠霖曾聽聞學生行政中心拒收他的申請案,於是詢問翁嘉蔚副財委,副財委給出建議,讓該企劃案直接交付議會審議。在本校學生自治會期初會務大會上,程雅琳委員長多次以《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發展基金管理條例》未寫到收件程序為由,否認程序不正義,試問同一部法典,難道一部份的辦法不足之處,其它母法不能補足嗎?這種說法,實在貽笑大方。

  最後,這份企劃案還有一個最大的爭議點,如果在為通過審議前,可以在未知會學生自治會的行政部門的情況下,逕自把主辦單位放上「學生自治會」嗎?又在事件爆發後,海報上與邀請卡上的主辦單位又不見「學生自治會」之蹤影,如此偷雞摸狗的行為,實在讓人不齒。
  本校荔枝文化節長久以來受到課外活動指導組的「輔導」,我們感謝這些「老師」們辛勤的付出,但如果每年辦理荔枝文化節的系學會社團,都是固定在某些人際脈絡裡面,不是很可惜嗎?筆者一向主張學生自治會的資源應與社團和系學會共享,今天如果荔枝文化節改採公開徵選的方式,讓全校90幾個社團都能投標,不是很好嗎?但這一次的荔枝文化節的「開放」,不過只是因為學生自治會與課外活動指導組產生意見分歧,發包給系學會辦理的「特例」,絲毫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未符合程序正義申請之活動,試圖以活動已經辦理為由,河蟹掉本議題,更是讓合辦本屆荔枝文化節的社團和系學會又再一次地陷入恐怕得自費辦理該活動之風險之中,面對這種窘境,課外活動指導組是該出面說明,還靜宜全體學生一個公道了。


[1] 《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法規彙編》,201410月印製,頁57
[2] 《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法規彙編》,201410月印製,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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