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聖誕節系列】言論自由短講-王迺宇老師 文字稿

學校裡面的生活,學習,本來憲法上就有一個很清楚的規定,就是所謂的學術自由。這個自由從教學自由,研究自由ㄧ直到學生學習的自由都應該受到保障。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學習不應該只在教室,而是無時無刻不在進行。法服社這個活動在我看來是關心社會、國家的重大活動,基於活動而做宣傳,海報掛在校門口後,不到一天時間,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學校把它拆了。
王迺宇老師

那這有什麼問題?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從學習活動延伸出來的活動,也應該跟學習有關,既然我學習有自由,所以我做這些活動包括放布條放宣傳品等都是延伸我學習內涵的ㄧ部份,那當然也應該享受到自由,但自由也有ㄧ定的限制,從學校的辦法來看,學校保障ㄧ定的自由,也做了ㄧ定的限制,他提出一個限制的概念叫做“立即明顯不良影響”,學校似乎可以處理,這不是我們國家固有,是美國大法官從個案創見出來,對於政治性言論公益性言論,大部份國家都採最大程度的保障,換言之,基本上不受任何限制,那甚麼時候受限制,回到剛提到的立即明顯不良影響,這看來是非常抽象的,也就是說在極端的例外之下,學校才會對他加以限制,或者說管理的人才會對他加以限制,不然是不該對他加以限制。

如果回到個案,不管是什麼科系,我很難想像掛在那邊的兩塊布條,會產生立即明顯不良影響,從學校的標準來看,我很難想像。
其實國外對這件事情有進一步的規範,進一步的規範意思是說立即明顯不良影響看來是指客觀,那客觀如果不是他造成立即的危險,但是確實有這個客觀狀態,那該不該加以限制呢?在美國大法官他後來在加入更嚴格的要件,這個要件是指稱如果你所為的言論包含因為言論而產生的各式各樣動作等等,你做這件事情,你主觀上有要主動要去挑動人家去從事特定行為的惡意,才能對你加以限制。換言之,這個要件更加嚴格,意思說你主動要去挑動人家去從事特定行為惡意而產生立即不良危險,我們才能對你加以限制。特別強調,這是有關政治性或社會公益。系上這個活動明顯不是為個人利益或商業利益,國外對於商業性言論限制是比較嚴格,這跟我們國內狀況是一樣的。法服社的活動顯然不是這種東西,那學校應該盡量的給予保障,而不是用任何的理由想辦法,當然他說的技術上是指把布條、海報拿掉,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呢??

法律人對於正義是很重視的,那正義的前身是甚麼?是公平,通常公平正義是連結在一起的。那甚麼是公平,從學校的角度來看,那就是一視同仁,比如你以前這樣做,現在這樣做,就算你做得不喜歡,我還算尊敬你,做事沒有偏袒,你是公平的。學校對這件事的處理就我的理解,我當然不敢證實,學校對於這件事情有特別的加以處理,為何這麼說,學校過往顯然沒有這樣處理,如果沒有的話,今天又對這件事情特別處理,也不是不行,但你要有特別的理由。但學校的理由有沒有特別到需要特別的處理,我看不出來。
鋼材的演講人都有講到一個概念,ㄧ開始事實要先釐清,可是就目前知道的,到底學校是基於甚麼原因而拆掉布條,現在不同人講不同話,這就回到剛才所講,原來我們希望管理者做好人做好事,但管理者顯然是不能期待,為甚麼不能期待?ㄧ但事情發生,他比較會從他的角度去思考,重要的事,你面對事情的時候有沒有誠實得面對誠實的處理,但要面對之前ㄧ定要誠實把事實呈現出來,但從這個個案來看,看不到誠實的出現;那尤其是權力越大的人越應該誠實,如果國家權力越大的人或者管理機關權力越大越不能誠實的話,其實最終倒楣的會是我們。

大學是要學術自由,學習自由,那這就是社會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我們都在這邊學習如何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臺灣的公民,既然要我們學習,就應該提供各式各樣的學習機會,不該剝奪,甚至在校園裡應該給予更大的空間和容忍度,因為你在學習,會犯錯,而師長不應該在前面指指點點,而是讓學生自我探索自我發掘自我管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向法服社或學根樹做的事情,雖然我不ㄧ定贊同,但我百分之百支持,因為那就是你探索的過程。第三個,學校主管的人或管理的人到底怎們面對看待這一件事情,變成是一個關鍵,因為權力終究在他們那邊不在我們這邊,那顯然我們希望他做的前後之前現在未來是ㄧ致的,這樣至少我還會保有敬意,雖然你做得我不ㄧ定喜歡,但至少你是ㄧ致性,沒有對我們大小眼。最後一個當然是誠實,要發掘事實,因為有了事實,有了真相,我們才能進一步的處理,那處理我們是說意思,當產生不好的事情,大家各自回歸到應該有的角色扮演,但前提ㄧ定要誠實。但顯然目前誠實,是不可能的,所以唯有對學校或有權力的人加以監督,但監督也不是說要你認錯或怎樣,但希望你把這個東西弄出來,讓大家有進一步往前的空間,對靜宜大學對我們國家才應該是有正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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