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答覆學生陳情反應事項說明書



  1. 查「靜宜大學學生生活促進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學促會辦法〉」於95年6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係依「靜宜大學學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宿管辦法〉」,地24條:「為落實學生宿舍住宿生自我管理精神,得成立學生宿舍生活促進會,組成學生宿舍幹部組織,其相關辦法另訂之訂定。


  1. 嗣查上揭「宿管辦法」地1條「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並配合生活輔導之實施,特並本辦法」,換言之,依法令位階高低縱屬性言,「宿促會辦法」自應優先滿足「宿管辦法」所制定之目的為前提。


  1. 複查「靜宜大學組織規程」第10條第1項第1款:「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縱理全校學生事務...........下設.........住宿服務等組.....」、同規程第18條第3款:「學生事務會議係審議重要學生事務,以學生事務長、宗教輔導室主任、....學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人員」換言之,涉及學生事務工作之提案,由學生事務長職司權責,舉凡正面有所注意事項,各與會單位均得適時提出,自包括住宿服務組主動提出為使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之相關提案;此提案方式按照行政組織建制階層而言,係採由上而下方式,通過後送請學生生活促進會納行。


  1. 承上項,依102年3月18日修正前之宿「促會辦法」第12條第1款「區長會議職權包括對本辦法提出提出修正建議」,第16條複提及「修訂時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提出」,此規範是與上〈第三〉項程序相反,係由學生生活促進會採由下而上之提案,然仍需經由住宿服務組送請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使得納行;無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之提案,均為適法,並由學生事務長認定施行,上無程序無效爭議。


  1. 次探討本次修正之「宿促會辦法」雖於3月18日由住宿服務組採由上而下方式送請學務會議提案通過,然而宿促會正副會長旋於3月31日邀集區長召開會議針對修正後之「宿促會辦法」進行表決〈出席人數逾二分之一,並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僅不認同此次修正未先經區長會議討論之程序問題〉,次日〈4月1日〉更邀請住宿服務組長出席說明,亦獲普遍認同,顯示咸認此次修正理由之正當性,純係為改善目前區長功能上有精進空間,以及確實係為達成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之目的,換言之,住宿服務組已善盡尊重及傾聽學生意見之原則立場,尤其於3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亦有學生代表出席,故而尚無黑箱作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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