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答覆學生陳情反應事項說明書

回覆「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答覆學生陳情反應事項說明書」

靜宜大學學生宿舍權益自救會〈以下簡稱本會〉於2014年4月21日向靜宜大學校長室、學生事務處陳情,並當日在靜宜希嘉宿舍大廳反對校方未經區長會議,私自修改靜宜大學學生生活促進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宿促會辦法〉,明顯程序不正義,並在此行動聲明稿中提出1.要求住宿服務組組長在靜宜大學首頁、全校師生信箱公開向全體學生道歉。2要求校方公開說明,並對住宿服務組的行政疏失予以懲處。3.要求將這次未符合程序的修法內容廢止並沿用舊的學促會組織辦法。當日晚間九點,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馬上給予答覆,讓本會感受到學校對此事件的重視,但回覆內容依舊逃避程序不正義的事實,以下為本會對「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答覆學生陳情反應事項說明書」〈以下簡稱陳情答覆書〉給予回應。



原文:
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答覆學生陳情反應事項說明書
查「靜宜大學學生生活促進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宿促會辦法〉」於95年6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係依「靜宜大學學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宿管辦法〉」,地24條:「為落實學生宿舍住宿生自我管理精神,得成立學生宿舍生活促進會,組成學生宿舍幹部組織,其相關辦法另訂之訂定。


回覆:敬悉


原文:
嗣查上揭「宿管辦法」地1條「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並配合生活輔導之實施,特並本辦法」,換言之,依法令位階高低縱屬性言,「宿促會辦法」自應優先滿足「宿管辦法」所制定之目的為前提。


回覆:敬悉


原文:
複查「靜宜大學組織規程」第10條第1項第1款:「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縱理全校學生事務...........下設.........住宿服務等組.....」、同規程第18條第3款:「學生事務會議係審議重要學生事務,以學生事務長、宗教輔導室主任、....學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人員」換言之,涉及學生事務工作之提案,由學生事務長職司權責,舉凡正面有所注意事項,各與會單位均得適時提出,自包括住宿服務組主動提出為使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之相關提案;此提案方式按照行政組織建制階層而言,係採由上而下方式,通過後送請學生生活促進會納行。


承上項,依102年3月18日修正前之「宿促會辦法」第12條第1款「區長會議職權包括對本辦法提出提出修正建議」,第16條複提及「修訂時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提出」,此規範是與上〈第三〉項程序相反,係由學生生活促進會採由下而上之提案,然仍需經由住宿服務組送請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使得納行;無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之提案,均為適法,並由學生事務長認定施行,上無程序無效爭議。


回覆:
「靜宜大學組織規程」第18條第3款全文是:「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重要學生事務〈函學生獎懲事項〉,以學生事務長宗教輔導室主任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國際事務長各學系及學位學程主任進修學士班及專任主任研究所所長並另選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學生評議會主席為當然代表外,各學院推選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人員及學生列席。」由此可知,學務會議出席人屬一級主管機關及學生代表,住宿服務組等單位在學務會議屬列席無表決、提案權,會議提案應由學生事務長或學生代表或其他出席人提案,但在「靜宜大學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與「陳情答覆書」中「學促會組織辦法」、「宿舍管理辦法」卻由住宿服務組提案,明顯程序不正義


另依102年3月18日修正前之「宿促會辦法」第十六條:「區長會議之決議,以區長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同意為之。涉及正、副會長、區長解職、會員除名、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及本辦法之修訂時,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提出,並送請學生事務處進行處分或學務會議審議之。」由此可知「宿促會辦法」修正屬「本辦法修正」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由區長會議自行提案並表決通過,請學生事務長或學生代表,於學務會議提案,但在3月18日學務會議通過「宿促會辦法」,並在3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區長才知情「宿促會辦法」的更動,修正程序屬黑箱程序無誤。
再者,若學務長或住宿服務組真認為修改「宿促會辦法」有利於提升住宿品質,要由上而下提出法案,也必須邀請宿舍區長列席「學務處處務會議」,並提出「宿促會辦法」修正版建議,讓列席區長帶回並召開區長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才能在學務會議中提案表決,因未在「學促會辦法」送學務會議討論前,召開區長會議討論,程序仍屬黑箱無誤


原文:
次探討本次修正之「宿促會辦法」雖於3月18日由住宿服務組採由上而下方式送請學務會議提案通過,然而宿促會正副會長旋於3月31日邀集區長召開會議針對修正後之「宿促會辦法」進行表決〈出席人數逾二分之一,並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僅不認同此次修正未先經區長會議討論之程序問題〉,次日〈4月1日〉更邀請住宿服務組長出席說明,亦獲普遍認同,顯示咸認此次修正理由之正當性,純係為改善目前區長功能上有精進空間,以及確實係為達成學生宿舍管理益臻完善之目的,換言之,住宿服務組已善盡尊重及傾聽學生意見之原則立場,尤其於3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亦有學生代表出席,故而尚無黑箱作業疑慮。


回覆:
依據「宿促會辦法」第十四條:「區長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臨時會議於會長或住宿服務組認為必要,或經區長五分之一之請求以上召開之。對會長之處分案由住宿服務組召開之,並以副會長為主席,會長應迴避。區長會議召開時,應邀集住宿服務組人員列席,並得邀請該會議議案之學校業管單位列席說明。會議記錄由住宿服務組確認後轉交學生事務處備查。」由此可知區長的臨時會議召開是處理緊急事故突發狀況,但「宿促會辦法」修正,不屬緊急事故,不在召開臨時會議的意義中;3月31日邀集區長召開的會議屬女宿區長常會,不屬區長會議;4月1日的臨時會議應是就程序上請組長說明,而無法決議認同結果因本次修正法案關乎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且程序疏忽並非補章、補說明、補照片等小事,而是一開始沒開區長會議,明顯程序不正義,無黑箱作業疑慮。
從時間點來看「宿促會辦法」於3月18日通過學務會議3月19日通過校務會議4月2日就開始執行,這麼倉卒的時間點如何代表民意?如何讓住宿生做好心理準備?我們認為一件事情的決議並非僅是結果帶有價值,程序的價值更應被重視,法官許玉秀說過: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請別再告訴我們不認同程序但認同結果的荒謬說法,如今程序問題這麼明顯〈包括學務會議提案竟由列席人員提案〉,表示在民主社會中學生與校方仍有許多需要學習與實踐的地方,本會希望的是,校方能給予民主社會、民主校園一個程序上的交代,期待靜宜大學能夠成為學生的榜樣,落實民主的精神。


本會訴求:
要求住宿服務組組長在靜宜大學首頁、全校師生信箱公開向全體學生道歉。
承認錯誤並且改進,以圖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住宿服務組。
要求校方公開說明,並對住宿服務組的行政疏失予以懲處。
我們不希望這次的事件就這樣不了了之,而是是透過實質的懲處留下後世引以為戒的痕跡,令努力爭取而來的民主留下一點光輝以照亮未來的前行。
要求將這次未符合程序的修法內容廢止並沿用舊的學促會組織辦法。
不合理的程序產生的結果不能被承認,我們呼籲將民主與選票還給住宿生,實現選賢與能的理想住宿管理,相信是我等與學促會的共同目標。


學生住宿權益自救會
靜靜宜尋跟樹

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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