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誠實是金】黑色聖誕節會後聲明稿

12月12日,靜宜大學在未通知當事人之下,撤除「法律服務社」黑色宣傳布條(如圖一),尋根樹認為此行政程序不尊重學生,已嚴重侵害學生言論自由,故在12月22到24日辦理「黑色耶誕系列活動」。事件至今,靜宜大學於媒體對外表示:「依學校規定懸掛布條需於活動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懸掛,但法律服務社並未提出懸掛布條申請」。並對內告知:「依本校文宣品管理規則第三、四、七條規定,申請懸掛布條的核准權責是課指組、僅可懸掛在『至善樓周圍紅磚道區』及『伯鐸樓往圖書館沿路人行道區』、一次活動以一條為限。因法服社活動布條在不符合前述規定下,由課指組組長請校警先將其拆除」。以下是靜宜尋根樹針對此兩點回應的聲明:





一、請靜宜大學學務處停止散播謊言,並立即公開道歉: 
靜宜校方於媒體說明:「法服社掛布條並無向學務處申請才會撤下」。但事實上,靜宜校門口南邊布條懸掛從來不用申請,也沒有相關申請辦法以及任何申請單,若校方執意圓謊,請靜宜校方「公開歷次申請文件」以昭公信。據了解,不管是校方哪個單位,只要詢問總務處確認無其他單位使用即可懸掛。法律服務社在懸掛前亦有請法律系辦告知總務處,此布條的懸掛完全符合程序,請靜宜大學學務處停止散播謊言,並立即公開道歉。


二、靜宜大學總務處出面說明,還學生清白: 
事件發生後,最關鍵場地負責單位─總務處,從頭到尾無任何回應,我們認為總務處如此作為有包庇事實的嫌疑,不應是學校行政單位應有的表率,請總務處盡速針對事件做出公開回應。


三、拆除命令決策不透明,請學務處公佈決策過程: 
事件至今,案情依然撲朔迷離,我們只能看到「拆除命令的執行者」,卻看不見「拆除命令的下達者」,不禁令人懷疑靜宜大學是否仍在戒嚴中?所以我們籲請承認指使校警隊撤下布條的「課外活動指導組」王秀蓮組長公開說明拆除布條的行政流程,此拆除命令是何人發佈?又經何人傳遞?最後才由王組長指示校警隊撤下布條?


四、拆除命令於法無據,請命令下達者公開道歉並做出應有處置: 
課指組組長經尋根樹詢問後,於信箱回信時說明了學務處處理原則如下(摘錄):

依本校文宣品管理規則第三、四、七條規定,申請懸掛布條的核准權責是課指組、僅可懸掛在「至善樓周圍紅磚道區」及「伯鐸樓往圖書館沿路人行道區」、一次活動以一條為限,而且還要收取清潔維護保證金2,000元。所以法服社這次活動的布條在不符合前述規定下,我便請校警先將其拆下來了。

查「靜宜大學文宣品管理規則」[1]第三條第一項,宣傳布條的管理範圍說明:
1.A 區-至善樓周圍紅磚道區(不包含至善樓西側)。
2.B 區-伯鐸樓往圖書館沿路人行道區。
明顯可見,課指組將法條解釋限縮成「僅可」二字,意即「懸掛布條『僅可』掛在『至善樓周圍紅磚道區』及『伯鐸樓往圖書館沿路人行道區』。」與實際法意不符。此種增加原條文所沒有的限制,逾越了文義的本意,實為錯誤的解釋,課指組因布條不符合前述規定,而請校警將布條拆下下來的法律效果,顯然為無效。

尋根樹復查「靜宜大學環境衛生維護管理辦法」[2]第七條表示:
「使用單位應遵守『靜宜大學校園文宣品管理規則』,非屬前述規則認定之公共區域應會同事務組現勘適當位置」
此事件發生地點不在「校園文宣品管理規則」的管理範圍內,又之前各單位於事發地點懸掛宣傳布條只需向總務處口頭申請即可,依相類似的案件,應為相同的處理平等原則,法服社並沒有不符合程序,故撤下宣傳布條明顯侵害言論自由!


綜上所述,靜宜大學在媒體上公開說謊應立即道歉;總務處為最關鍵單位,應立即出面說明;看不見拆除命令的決策過程,請學務處公開決策過程;拆除命令依法無據,請命令下達者公開道歉並做出應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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